-
臺北市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第 9 條學校申請獎勵或補助經費之日期、程序、應檢附文件資料、經費分配比例 、經費核撥及核銷、經費支用範圍及原則、審查項目之核配基準及成效考 核等,由教育局定之。第 10 條為辦理獎勵及補助經費之審查及核配,教育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結果 應以書面通知學校。 學校應依教育局通知期限及核定之經費額度,提出一定比例自籌配合款之 購置計畫,向教育局申請核撥經費;未依規定辦理者,廢止原核准之處分 。 前項自籌配合款之比例,由教育局定之。第 14 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1143046062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之附表三;並自114年3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