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使用本場地,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 費用。
- 五、本場地開放使用所收取之使用費,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民區字第112602213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12年9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