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 三、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四、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使用本場地,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 費用。
- 五、本場地開放使用所收取之使用費,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民區字第112602213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12年9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