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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創字第1143005277號函修正第4、7點條文及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 四、開發 App 前,各機關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優先評估將政府資訊提供至本府資料開放平台(data.taipei) 供 民間加值創新應用之可行性。 (二)為維本府形象,對外公布 App 開發想法前,應審慎評估,並先洽 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進行審查。 (三)經資訊局評估無獨立開發效益之 App,應規劃進行整合開發。 (四)App 之開發宜以透過適應式設計(Adaptive Web Design,AWD)或 響應式設計(Respon-sive Web Design,RWD) 製作網頁為優先考 量,達到於多種載具提供服務之效果為原則。除具備行動應用特性 (如主動推播、適地性服務等)、能幫助弱勢對象及有維本府相關 形象活動外,應避免 App 之開發,以節省公帑之支出 (五)無論是否動支公務預算,應於開發前研訂填送「臺北市政府(機關 名稱)(App 名稱)開發計畫」(如附件一)就各面向評估是否適 合發展行動化服務 App,其必要性及成本效益經資訊局確認後方可 進行系統開發建置,避免資源浪費。 (六)未經資訊局審核認可即自行開發或上架 App 者,經查核屬實,該 開發經費不得核銷且資訊局將依其情節輕重,提出懲處建議。 (七)App 之必要功能項目如下: 1.於 App 開發時,應考量服務使用之友善性,提供較佳之使用者 介面並設有意見回饋或問題諮詢功能,俾彙整使用者意見,持續 精進服務內容。 2.App 應提供本府應用軟體呼叫應用之參數,並宜串連其他機關之 服務,共同整合推廣政府服務。
  • 七、為提升本府所屬各機關 App 成效,資訊局每年進行評核作業,各機 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於 App 評核作業前,應依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App )評核資料與評分表(附件五)送交資訊局。 (二)資訊局每年成立評核委員會,由資訊局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或遴 選產生,評核作業原則優先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亦得因應實際業 務由資訊局首長裁定召開實體會議,並得依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 體(App) 評核資料與評分表(附件五)進行評分。 (三)評核結果績效為特優或優者,得依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App )評核資料與評分表(附件五)內容建議辦理敘獎;績效為待改善 者,該機關應填報後續 App 改善情形,若未改善者,得整併至其 他系統或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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