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整本府行動化服務,確保所屬各機 關及學校(不含市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之行動應用軟體 (以下簡稱 App)發展週期之開發、上架、維護及下架作業有一致之 遵循規範,並落實各機關重視使用者評論,提供更符合民眾需求之服 務,增進本府服務可及性及使用者滿意度,特參考「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之規定,訂定本作業原則(以下簡稱 本作業原則)。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 App服務發展作業時,應適用本作業原則之規定 。
- 三、本作原則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智慧型行動裝置:指具可移動性、無線上網功能、允許使用者 自行連網下載安裝應用軟體並可透過觸控面板進行操作等特性 之個人化裝置,主要為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 (二)App (Mobile Application):於軟體商店上架,供使用者自 行下載安裝於智慧型行動裝置之資訊軟體。 (三)軟體商店:由業者提供智慧型行動裝置使用者瀏覽、下載及購 買 App之平台,例如 Apple App Store、 Google Play等。
- 四、開發 App前,各機關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優先評估將政府資訊提供至本府資料開放平台( data.taipei )供民間加值創新應用之可行性。 (二)為維本府形象,對外公布 App開發想法前,應審慎評估,並先 洽本府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進行審查。 (三)經資訊局評估無獨立開發效益之 App,應規劃進行整合開發。 (四)App 之開發宜以透過適應式設計( Adaptive Web Design,AW D )或響應式設計( Responsive Web Design, RWD)製作網 頁為優先考量,達到於多種載具提供服務之效果為原則。除具 備行動應用特性(如主動推播、適地性服務等)、能幫助弱勢 對象及有維本府相關形象活動外,應避免 App之開發,以節省 公帑之支出。 (五)無論是否動支公務預算,應於開發前研訂填送「臺北市政府( 機關名稱)( App名稱)開發計畫」(如附件一)就各面向評 估是否適合發展行動化服務 App,其必要性及成本效益經資訊 局確認後方可進行系統開發建置,避免資源浪費。 (六)未經資訊局審核認可即自行開發或上架 App者,經查核屬實, 該開發經費不得核銷且資訊局將依其情節輕重,提出懲處建議 。 (七)App 之必要功能項目如下: 1.為了解 App實際使用情形,應於開發時加入使用量統計功能 ,並以每月填寫線上報表方式提供資訊局使用數據。 2.於 App開發時,應考量服務使用之友善性,提供較佳之使用 者介面並設有意見回饋或問題諮詢功能,俾彙整使用者意見 ,持續精進服務內容。 3.App 應提供本府應用軟體呼叫應用之參數,並宜串連其他機 關之服務,共同整合推廣政府服務。
- 五、App 上架前,各機關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開發之 App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通安全管理等相關 規定,並通過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之檢 測項目,並將檢測結果檢送資訊局。 (二)App 應加入市徽、使用本府帳號及名稱發布,並於上架前設定 關鍵字,以方便使用者搜尋。 (三)應填送「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 App)上架申請(異動) 表」(如附件二),並將程式檔寄送至資訊局進行上架。 (四)依第十點第一項規定,經資訊局評估無必要適用本作業原則者 ,不得於其 App使用臺北市市徽、市旗、各機關標章(logo) 或名稱。
- 六、為有效進行 App之維護管理,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 App上架後,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送隔年度之「臺北 市政府(機關名稱)( App名稱)維護計畫書」(如附件三) ,如有動支公務預算者,經資訊局確認符合績效後,始得執行 維護預算。 (二)配合智慧型行動裝置作業系統或標準工具版本進行更新,以確 保系統穩定性。 (三)配合 App實際狀況與使用情境進行相關推廣,以提升使用率及 其效益。 (四)開發 App於軟體商店上架者,應每月蒐集使用者評論以進行服 務提供之檢討,並填寫採行情形,於次月十日前填具前一月份 之「臺北市政府 App使用者評論採行情形檢核表」(如附件四 ),提送至資訊局,由資訊局進行檢核列管。 (五)App 更版時應填送「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 App)上架申 請(異動)表」(如附件二),並將程式檔寄送至資訊局 App 管理人員進行上架。 (六)當年度如有更版,應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進行至少一次資 安檢測,確認符合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 之檢測項目,並將檢測結果檢送資訊局。 (七)定期評估 App之使用情形;所提供之服務已不進行維護或不符 市場需求時,應主動進行下架作業。 (八)各機關發現第十點第一項所定第三人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者, 應通知該第三人立即停止使用臺北市市徽、市旗、各機關標章 (logo)或名稱,並副知資訊局。
- 七、為提升本府所屬各機關 App成效,資訊局每年定期召開 App績效評核 會議時,各機關應就 App功能技術、績效成果及未來展望等項目進行 簡報說明,並由委員進行評分及意見提供,細部辦理方式詳臺北市政 府行動應用軟體( App)評核計畫(附件五)。評核結果績效優良者 ,資訊局將函請機關辦理敘獎;績效不彰者,配合當年度 App績效評 核會議之結果頒布期程,定期填報委員建議事項之後續改善情形或下 架。
- 八、各機關辦理 App下架者,應填送「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 App) 上架申請(異動)表」(如附件二)以通知資訊局進行下架及刪除每 月 App使用者評論檢核填報人員權限;下架前一個月,並應於該 App 使用畫面、機關官網或其他主題網站公告下架停止服務時間。
- 九、App 由各機關進行系統開發建置及維護,並由資訊局統整各機關 App 服務。各機關於 App上架、更版或下架時,應填送「臺北市政府行動 應用軟體( App)上架申請(異動)表」(如附件二)以通知資訊局 更新資料。
- 十、各機關合作案、試辦案等,有行動應用之需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如有行動應用需求之服務,規劃以合作案、試辦案或其 他類似方式洽詢第三人進行,而非以本府或各機關名義開發或 上架者,最遲應於首次洽詢第三人之七日前,將該案辦理原因 、 App功能、預期效益及是否使用臺北市市徽、市旗、各機關 標章(logo)或名稱等事項,以書面通知資訊局。其經資訊局 評估有必要者,應依本作業原則之規定辦理。 (二)前項情形,資訊局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 由回復有無必要適用本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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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資創字第1123009767號函修正第2~6、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