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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勞就字第102303549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2年5月15日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場地使用收費基準;新名稱: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場地使用收費基準)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府)職能發展學院(以下簡稱 本院)。
  • 三、本基準所稱本院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指本院所提供之教室、實 習場、訓練場、大禮堂、簡報室、會議室、輔導活動室。
  • 四、本場地以辦理就業、促進研習、個案討論或團體工作等活動,並僅提 供與本院研習課程相關之事業、法人、團體使用。
  • 五、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六、申請人為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 七、本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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