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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秘字第10630955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06年3月1日起生效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職能發展學院(以下簡稱 本院)。
  • 三、本基準所稱本院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指本院所提供之教室、實 習場、訓練場、簡報室及視聽教室。
  • 四、本場地以提供與本院研習課程等活動相關之事業、法人、團體使用。
  • 五、本場地使用時段如下: (一)上午場次: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次:下午一時至五時。 本場地簡報室及視聽教室限本院上班日提供使用。
  • 六、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七、申請人為本市所屬機關及學校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 八、本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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