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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530186300號令修正全文5點;並自105年3月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辦理有助城市行銷影片協助 宣傳事宜,特依據「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及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訂 定本作業要點。
  • 二、電影片製作或發行業者發行之影片具下列情形,得向臺北市電影委員 會(以下簡稱電影委員會)提出協助宣傳之申請: (一)獲文化局補助電影製作並拍攝完成即將發行之國內外影片。 (二)獲台北電影節主要項目大獎之影片。 (三)於臺北市拍攝之國內外影片,且影片中出現可辨識之臺北市景點影 像超過四分之一以上者。 (四)由電影委員會與國際影視單位簽定互惠拍攝優惠合作之影片。
  • 三、申請協助行銷之電影片製作或發行業者,應於上映日之三十天前,檢 附下列文件向電影委員會申請: (一)「臺北市影視合作行銷」申請書一份。 (二)文化部核發之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或電影片發行業許可證影本。 (三)電影片正片分級證明影本一份(上片三天前)。 (四)電影製作公司與發行公司、臺北市上映戲院合約證明書影本各一份 (上映戲院合約證明書影本上片前三天提出即可)。 (五)上片行銷宣傳企畫書。
  • 四、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不予受理。於期限內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全者, 經電影委員會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 理。
  • 五、經電影委員會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依據製片成本及上映戲院數目提供 合作行銷資源如下: (一)市府公益宣傳資源及管道。 (二)民營宣傳管道。 (三)合辦記者會或首映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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