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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730095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溯自106年12月7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辦理有助城市行銷影視作品 及相關活動協助宣傳事宜,特依據「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補助及投資 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得向臺北市電影委員會(以下簡稱電影委員會)提出協助宣傳申請資 格: (一)影視製作或發行業者發行之影視作品首度在台正式發行與播映,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獲文化局補製作並拍攝完成即將發行之國內外影視作品。 2.獲台北電影節主要項目大獎之影片。 3.由「拍台北」劇本比賽得獎作品改編拍攝之影片。 4.於臺北市拍攝之國內外影視作品,且片中出現可辨識之臺北市景 點影像超過四分之一以上者。 5.由電影委員會與國際影視單位簽定互惠拍攝優惠合作之影視作品 。 (二)與電影委員會簽訂互惠合作之影視相關活動。
  • 三、電影片申請協助行銷者,由其製作或發行業者,於上映三十日前,檢 附下列文件向電影委員會申請: (一)「臺北市影視合作行銷」申請書一份。 (二)文化部核發之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或電影片發行業許可證影本。 (三)電影片正片分級證明影本一份(上片三天前)。 (四)電影製作公司與發行公司、臺北市上映戲院合約證明書影本各一份 (上映戲院合約證明書影本上片前三天提出即可)。 (五)上片行銷宣傳企畫書(如有回饋計畫得一併提出)。
  • 四、影視相關活動申請協助行銷者,由其主辦單位,於活動三十日前,檢 附下列文件向電影委員會申請: (一)「臺北市影視合作行銷」申請書一份。 (二)播映之影片正片分級證明影本一份(播映三天前)。 (三)主(承)辦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 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四)播映或辦展之場地使用證明。 (五)活動行銷宣傳企畫書(如有回饋計畫得一併提出)。
  • 五、首播於電視之戲劇申請協助行銷者,由其製作業者或播映電視台,於 首集播出六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電影委員會申請: (一)「臺北市影視合作行銷」申請書一份。 (二)申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 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電視台開立之播出證明。 1.定頻且收視範圍遍及全國之綜合性或戲劇類頻道。 2.過往之收視排名須於全頻道之前2/3。 (四)戲劇行銷宣傳企畫書(如有回饋計畫得一併提出)。
  • 六、首播於網路或行動平台之戲劇申請協助行銷者,由其製作或播出平台 業者,於臺灣首集播出六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電影委員會申請: (一)「臺北市影視合作行銷」申請書一份。 (二)申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 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三)符合下列情形任一之影視相關平台開立之播出證明。 1.含台灣及全球超過 10 個區域之跨國平台。 2.會員人數五十萬人以上。 3.過往一年每月總流量皆達一百萬以上。 (四)戲劇行銷宣傳企畫書(如有回饋計畫得一併提出)。
  • 七、符合第一、二點於新媒體播映之影視作品,得於播映六十日前向電影 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臺北市影視合作行銷」申請書一份。 (二)申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 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三)於新媒體播放之相關證明。 (四)戲劇行銷宣傳企畫書(如有回饋計畫得一併提出)。
  • 八、申請協助行銷未於期限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於期限內申請,但申請文 件不全者,電影委員會得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者,不予受理。
  • 九、經電影委員會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依據製片成本或上映戲院數目提供 合作行銷資源,如市府公益宣傳資源及管道、民營宣傳管道、合辦記 者會或首映會等相關推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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