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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動字第10139730000號函修正第1、2、6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依據臺北市勞工 權益基金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特設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法務局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代表三人。 (三)律師代表二人。 (四)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 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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