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動字第10139730000號函修正第1、2、6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依據臺北市勞工 權益基金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特設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法務局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代表三人。 (三)律師代表二人。 (四)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 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及其補助辦法之諮詢及研議。 (二)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申請案件之審理。 (三)其他與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有關之事項。
  • 四、本小組原則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勞動基準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事務;置幹事 若干人,由本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