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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0-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106)北市訓總字第106305693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所定場地適用範圍,包括禮堂、會議廳、各類教室、球場、寢 室及室內溫水游泳池等區域,以不影響訓練、使用計畫之執行下,提 供申請使用及影視拍攝。
  • 三、各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四、經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公訓處)許可使用場地者, 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 5 日內,並於場地使用日前繳納保證金始得使 用。保證金按使用費 1 成計收。但與公訓處簽訂場地使用行政契約 之機關、學校、團體免繳保證金。 使用費應在通知繳費期限內繳納,逾期依規費法加收滯納金。
  •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二)公益單位使用,辦理公益活動享有使用各場地八折優惠。 (三)文山區及鄰近之大安區社區團體享有使用各場地八折優惠。 (四)其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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