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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111)北市訓總字第1113005034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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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9)府訓總字第109300664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09年1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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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106)北市訓總字第106305693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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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訓總字第10530344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05年5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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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104)北市訓1字第104302108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自104年4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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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103)北市訓一字第103308661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之附表;並自104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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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北市訓一字第10130432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30-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111)北市訓總字第1113005034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