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場地收費基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04.15 修正) 》 本處為建立本市影像拍攝友善城市,並提昇本市形象,符合促進產業發展、增加本市 行銷機會、公益或教學需要,爰依據本府文化局 105 年 2 月 16 日北市文化藝術 字第 10530186200 號函修正部分條文,並就條文書寫格式辦理修正。 依據「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及補助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電影或電視影片內容,如 符合促進產業發展、增加本市行銷機會、公益或教學需要,經電影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申請使用本單位市有房地,7 日以下免收場地費;8 日以上 3 個月以下,減半收 費,為符合相關規定,爰擬具部分條文,共計修正 7 點及附表,重點如下: 一、為避免場地借用影響本處正常行政業務執行,爰刪除「年度」,並增列「使用」 等字句,另增列影視拍攝申請及借用程序依據(草案第 2 點)。 二、依據規費法第十二條規定,略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 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例 如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及補助辦法第四條),爰配合增列免收、減半收費用情形 ,以符合法規規定。(草案第 5 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0-02-3001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場地收費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訓總字第10530344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05年5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