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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0-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106)北市訓總字第106305693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場地收費基準修正總說明(106.06.01 修正)》 本處收費基準係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實施,施行迄今經三次修正,惟部分條文基於 實務運作需要、立法簡潔及體例一致性仍有修正必要,且本處已依一○四年七月三十 日市長室會議指裁示,將 A、D 宿舍區改供成本府同仁單房間職務宿舍使用,故有關 「寢室」場地出借部分,已無「二人套房」之區域可供出借,為符合實務運作,經擬 具草案,全文計修正六點條文,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點及第七點,並配合修正第四點附 表,修正後共計五點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本處場地出借無涉其他單位權責,基於立法簡潔,爰刪除執行機關等文字並明 定場地申請對象。另出借場地「餐廳」部分,依現行規定雖載明用餐時所需繳納 費用,惟實際上並非提供申請人付費使用該場地,且本處餐廳現已委外經營,並 優先提供受訓學員用餐所需,用餐費用依採購決標價格定之,為配合實際運作, 爰予刪除「餐廳」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二點)。 二、本基準立法目的在於規範場地收費相關事宜,申請場地借用之對象、申請優先順 序等行政程序則依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場地使用須知辦理,爰刪除相關文 字(修正條文第三點及第四點)。 三、出借場地「寢室」部分,將 D 區單人套房及 A 區二人套房合併為「單人套房 」,以配合實際運作,其餘酌作文字修正。本收費基準之附表「室內溫水游泳池 」說明事項,所記載場地使用費減免之文字與條文不符,有違體例,爰予刪除( 修正條文第四點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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