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四、本中心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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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3019
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場地收費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4)北市民治字第104320302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04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