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各機關決定辦理檔案電子儲存時,須經本府資訊局同意。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3-2013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檔案電子儲存及調閱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01313587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