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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4)北市消人字第10435569701號函修正發布第3、11點條文;並溯自104年2月26日生效
  • 三、考核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核: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 核。但當年十二月底前離職者,不予考核。 (三)專案考核:發生重大考核事件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四)續聘僱考核: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員於續聘僱前辦理之考核。 前項考核除專案考核外,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評核之。 其中工作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 能分數各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十五。 各單位主管每年四月、八月應考核聘僱人員之平時成績,並將其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考 核紀錄表,並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核閱一次;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員得於續聘僱前考 核平時成績。平時考核之項目,比照本局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紀錄表辦理,格式如附表一 。
  • 十一、聘僱人員之年度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本局考績委員會審議後 ,由人事室簽請局長核定。考績委員會對於考核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請相關人員 列席說明或提供考核相關資料;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列丁等者,或專案考核之受考 人員,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員於續聘僱前辦理之考核,得由單位長官以平時考核紀錄為依據評 擬後,逕行陳送局長核定,成績優良者得續聘僱,免經考績委員會審議。 第一項考核表項目比照公務人員考績表辦理,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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