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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6-4011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31335號令修正發布第1、4、7~9、12、16、18條條文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4 條
    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 家長會會址設於幼兒園,由在學幼兒家長組成之;其名稱應冠以幼兒園之 全銜。 前項所稱家長,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 幼兒園成立家長會者,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將幼兒家長 之聯絡方式送該園家長會。 前項家長聯絡方式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 辦理。
  • 第 7 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每班推選之班級代表組成,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會員及班級家長會之提案。 二、研討參與幼兒園推展教保服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及決算案。 五、選舉與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副會長及會長。 六、其他有關幼兒園園務事項。
  • 第 8 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幼兒園班級教保服務事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一人至三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四、罷免班級代表。 五、其他有關幼兒園園務事項。 前項第三款班級代表之推選,得以書面或其他方式為之; 第四款班級代表之罷免應以書面為之。
  • 第 9 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幼兒園教保服務之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三、審查會員及班級家長會之提案。 四、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五、協助幼兒園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幼兒或家長 間之爭議。 六、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八、其他有關幼兒園園務事項。
  • 第 12 條
    每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教保服務人員協助於開學後三十 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推選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代表。 前項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各班級教保服務人員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 第 16 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幼兒園應派員列席。
  • 第 18 條
    家長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 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 辦理移交。 家長會經費之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應至少保存三年,教育局必要時得隨 時抽查。 前項家長會經費之收支情形應公告,公告方式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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