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5 條家長會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訂定組織章程、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 罷免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並推選選監人員公正獨立辦理選舉事務。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與任務。 四、會員權利與義務。 五、班級代表、委員、副會長及會長之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六、會議。 七、經費及會計。 八、附則。
- 第 7 條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會員之提案。 二、研討參與幼兒園推展教保服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決算案。 五、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副會長、會長。
- 第 8 條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幼兒園班級教保服務事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二人至三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書面 或其他方式為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 第 9 條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幼兒園教保服務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查會員之提案。 四、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五、協助幼兒園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六、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 第 22 條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將組織章程、財務處理辦 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等,連同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 名冊報請教育局備查。 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一、家長會各委員當選證書及工作人員之聘書,由家長會發給。 二、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幼兒園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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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4011
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05153號令修正發布第1、5、7~9、2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