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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職字第105300466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並自105年2月20日生效
  • 三、由本局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動檢查處)建置重大職業災害線上地圖系統 (以下簡稱職災地圖系統),標示並公告本市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資訊,其標示及公告 資訊如下: (一)事業單位名稱。但承攬人、再承攬人名稱不予公告。 (二)發生職業災害之地址及照片。但屬道路、河川、隧道、管道、山坡地及景觀等工 程,不予標示地址。 (三)發生職業災害之日期 (四)罹災人數。 (五)災害類型。 (六)如為營繕工程,除本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資訊外,並得公開下列資訊: 1.發生職業災害之工程名稱。 2.發生職業災害之場所。 3.發生職業災害之業主及主辦機關名稱。
  • 五、勞動檢查處於接獲報告、通報或經媒體報導等,得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應依勞動部重 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規定辦理,確認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 死亡職業災害後,再依第三點於職災地圖系統標示及公告之。但事業單位於災害發生時 ,未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得不於職災地圖系統標示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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