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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7-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北市民殯字第10631746000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 八、實習期間免收實習費用,有關實習所需文具由本處提供,實習逾時誤 餐餐盒費用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其他費用由學校負擔或實習生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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