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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北市民殯字第10631746000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昇殯葬文化及技術,提供大 專院校學生實習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實習對象:大專院校殯葬事務相關科系在學生。
  • 三、實習類別: (一)暑期實習:於暑假期間提供實習機會,受理各校申請。 (二)專案實習:視本處業務狀況及評估各校需要,提供專案實習機會。
  • 四、實習期間以七日以上六個月以下為限。
  • 五、申請程序: (一)暑期實習:由大專院校於每年度三月以前提出實習計畫書及學生名 冊向本處提出申請。本處應於四月底前完成申請審核,並將審核結 果通知申請學校。 (二)專案實習:由大專院校提出實習計畫書及學生名冊向本處提出申請 。本處應於一個月內完成申請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學校。 (三)實習人數:本處得依設施、設備及業務狀況,限定實習人數。
  • 六、實習範圍: (一)殯儀工作:含遺體之保存、洗身、著裝、化粧、修補、入殮等。 (二)葬儀工作:含火化、骨灰(骸)存放、環保葬等。 (三)殯葬設施之管理維護。 (四)殯葬禮儀相關實例。
  • 七、實習期間由本處指派具實務經驗之適當人選擔任實習督導。各校應指 定實習教師定期督導,並於學生實習期間,與本處實習督導討論有關 學生實習事宜。
  • 八、實習期間免收實習費用,有關實習所需文具由本處提供,實習逾時誤 餐餐盒費用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其他費用由學校負擔或實習生自理 。
  • 九、實習期間學校應投保學生意外平安保險。
  • 十、實習生之差勤由本處實習督導負責,請假時需依規定辦理手續。無故 缺席達實習總時數五分之一或請假時數達實習總時數三分之一者,即 通知學校終止該生實習並不計實習成績;中途被停止實習或自行退出 者亦同。
  • 十一、實習期間實習生應遵守本處督導人員之指導及本處相關紀律之規定 ,如有違反,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即通知學校終止該生實習並 不計實習成績。
  • 十二、實習生於實習期滿前,應提出二千字以上實習心得報告一份,內容 包括殯葬社會文化之認知、殯葬服務提昇之興革建議。
  • 十三、實習成績評量,由本處依各校自訂之標準考評實習生之成績,如學 校未自訂考評標準,則依實習生之出勤狀況占百分之二十、實習態 度占百分之三十、專業成長占百分之三十及實習心得報告占百分之 二十評定。
  • 十四、實習總成績九十分以上者,本處得予以適當獎勵。
  • 十五、實習結束後,實習成績六十分以上者,應發給實習生實習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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