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 條第二項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基金(以下簡稱管維基金)撥付及第 六十二條第二項管理站出(標)售所得價款撥付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依國民住 宅條例執行管理維護之社區。但不包括本府興建之兼含國民住宅住戶 與非國民住宅之專案國住宅社區。
- 四、管維基金撥入社區公共基金專戶之金額如下: (一)都發局公告之臺北市國民住宅售價百分之二‧五提撥款及其孳息, 扣除各社區已實際支出計算之結餘額。 (二)管維基金維修補助款及其孳息結算公告之金額,扣除各社區已實際 支出計算之結餘額。 (三)由數社區管維基金共同出資之管理站之租金收入及其孳息,扣除各 管理站已實際支出計算之結餘額。
- 五、管維基金結算有賸餘或未提撥者,都發局應以該社區名義,於公庫開 立公共基金專戶,並將其社區管維基金撥入該專戶。
- 六、各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 報備者,應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附申請書、完成報備之證 明、住戶規約、公共基金專戶存摺影本、領據等相關文件,向都發局 申請核撥其社區結餘之管維基金。 申請人應備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都發局得駁回其申請。
- 七、管維基金除依前點規定核撥外,都發局不得動支。 各社區依前點規定向都發局申請核撥其社區結餘之管維基金,應申請 管維基金之全數,不得分次申請。
- 八、由數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共同出資之管理站,經出(標)售之所得價款 ,按原價購時之分擔比例撥入各社區公共基金專戶。 前項管理站未經出(標)售,並出租予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租金收入, 應撥入管理維護基金專戶,管理站管理維護所需費用由該租金收入支 應,該租金收入及其孳息扣除管理維護支出之結餘款,應每年辦理結 算,轉入應付款項,由都發局按原價購時之分擔比例撥入社區公共基 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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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8-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都服字第108302992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08年5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