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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4-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任字第1093007305號函修正第8、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八、市政顧問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各幕僚機關認定並簽報市長核可後,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與受聘組別、受諮詢之機關或其所屬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六)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七)因故無法行使職權者。 前項解聘案件應併附自主檢核表,加會本府人事處,並於核定後由本府人事處辦理解聘 事宜。
  • 九、各組市政顧問幕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邀請該組市政顧問、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就本府 重大市政建設議題進行諮詢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紀錄由各組幕僚機關首長核 准後,送市長室參閱及請相關機關據以執行,並副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市長室設置市政顧問專責窗口,主動徵詢或接受市政建議,相關幕僚作業由本府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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