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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任字第1093007305號函修正第8、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市政發展、強化施政品質,得遴聘學者專家及社會 賢達人士擔任市政顧問,提供市政建議,並備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 二、市政顧問依市政業務性質及其專長分組,並由相關機關負責各組行政事務,各分組情形 及其幕僚機關如附表一。
  • 三、市政顧問得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各學術或專業領域具有卓著聲譽,對市政發展或市政建設可提供諮詢。 (二)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績效顯著。 (三)其他熱心市政建設且對市政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 四、市政顧問主要任務如下: (一)提供市長、各幕僚機關首長政策諮詢。 (二)應邀與市長、各幕僚機關首長開會提供建議,會議結論轉發各幕僚機關追蹤管考 。 (三)提供市政書面建議,陳報市長核閱後,轉發相關局處研處,並請各幕僚機關回覆 。 (四)應邀參加市府相關委員會或重要會議。
  • 五、市政顧問遴聘程序如下 : (一)新任市長就職後,由本府人事處函請各幕僚機關推薦,經彙整推薦名單後,簽報 市長核准,並指派總召集人一人、副總召集人三至五人。 (二)市長交聘人選,由人事處簽辦。 (三)各幕僚機關得隨時依市政需要,專案簽報市長核准增聘、改聘。 (四)各幕僚機關推薦人選時,應檢附自主檢核表(附表二)及市政顧問名冊(附表三 ),並加會本府人事處。 (五)市政顧問人選奉核准後,由本府人事處以市長名義發給聘書,市長交聘人選聘書 由市長指派之人員致送,並由本府人事處通知幕僚機關;幕僚機關簽報核准者, 由各幕僚機關致送。
  • 六、市政顧問得跨組聘任,最多以二個組為限。
  • 七、市政顧問為榮譽職,聘期二年一任,惟不得逾該任市長任期,其聘期於該任市長任期屆 滿時當然終止。但因個人因素請辭者,得隨時終止。
  • 八、市政顧問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各幕僚機關認定並簽報市長核可後,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與受聘組別、受諮詢之機關或其所屬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六)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七)因故無法行使職權者。 前項解聘案件應併附自主檢核表,加會本府人事處,並於核定後由本府人事處辦理解聘 事宜。
  • 九、各組市政顧問幕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邀請該組市政顧問、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就本府 重大市政建設議題進行諮詢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紀錄由各組幕僚機關首長核 准後,送市長室參閱及請相關機關據以執行,並副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市長室設置市政顧問專責窗口,主動徵詢或接受市政建議,相關幕僚作業由本府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協助辦理。
  • 十、市政顧問為無給職。但得視實際出席情形,支領出席費。
  •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各機關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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