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基準所定場地適用範圍,包括臺北市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之前埕 廣場、戶外空間及行動餐車攤位。
- 四、各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五、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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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民宗字第1116022664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及第4條條文之附表;並自111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