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9-305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102)府工地字第10230313601號令修正發布及全文10點;並自102年4月15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之規定,劃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山坡地範圍及其檢討變更,特 訂定本要點。
  • 二、山坡地範圍劃定,係指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利 用條例第三條,除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本 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 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 三、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執行機關為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以 下簡稱大地處);協辦機關為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本府 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及臺北市相關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 四、未劃入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者,得予劃 入山坡地範圍。
  • 五、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其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 利用之需要,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一)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 (二)未在地質敏感區、區內未曾佈設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位於有 洪患之虞之坑谷低漥區。 (三)其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陡坡區已依下列規定退縮。但退縮區不得 劃出山坡地範圍: 1.與特定水土保持區臨接者,應自境界線退縮三十公尺以上。 2.與陡坡區鄰接劃出區鄰接土地之自然均質坡度十五度以上者,應 依其地質自境界線退縮如表一規定之距離。陡坡區含二種以上之 複合坡度時,其應退縮距離依表二公式計算之。劃出區與陡坡區 間存在無須退縮之緩坡區時,其退縮距離得扣除該緩坡區之寬度 。 3.前目計算退縮距離時,以都發局提供之 101 年數值地形模型計 算之疏密度採等高線法坡度分析結果為研判之依據。
  • 六、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以都發局提供之 101 年 4mx4m 數值 地形模型進行坡度分析。
  • 七、劃出區之坡度分布及環境狀況應經現場勘驗確認。劃出區與陡坡區鄰 接時,應以實際坡度及其邊坡穩定狀況作為作業基準,以確保環境安 全。
  • 八、山坡地範圍檢討由大地處委託專業技術服務廠商辦理,並邀請專家學 者及本府相關單位召開座談會進行;另由大地處召集都發局、地政局 等代表籌組臺北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工作審查小組(以下簡 稱審查小組),共同審查劃定及檢討變更成果,並於審查通過後簽報 本府核定,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 九、職責分工 (一)本府: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成果報請行政院核定及公告。 (二)審查小組: 1.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核及現場勘查。 2.本府核定前公開展示期間之山坡地範圍疑義案件 處理。 (三)大地處: 1.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初劃草案陳報審查小組審查。 2.辦理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現場勘查。 3.行政院核定公告後之異議案件答復處理。 4.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提 供閱覽。 (四)區公所: 1.辦理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初劃草案公開展示、異議案件受 理並彙轉。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3.辦理行政院核定後之公開展示。 4.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提 供閱覽。
  • 十、作業程序 (一)初步勘劃: 1.以都發局 101 年 4mx4m 數值地形模型進行坡度分析,並依據 本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劃定及檢討變更本市山坡地範圍建議 境界線。 2.將前目劃定及檢討變更之本市山坡地範圍建議境界線與目前本市 山坡地範圍境界線做比對,並於地形圖上標示差異位置及列表造 冊。 3.赴現場勘查各差異位置,及核對劃定及檢討變更之山坡地範圍建 議境界線合理性,並提出各差異位置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 之原則。 4.根據現場勘查及核對結果,初劃本市山坡地範圍建議境界線。 (二)審查方式: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初劃草案由大地處提請審查小組審查, 必要時得赴現場勘查。 (三)報府核定前公開展示: 經審查小組審查核定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變更圖說,由大 地處函送區公所辦理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展示完 竣,由大地處將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簽報本府核定。 (四)陳報核定: 報府核定完成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由本府陳報行政 院核定。 (五)公告: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奉行政院核定後,由本府辦理公 告。 (六)公開展示: 經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由大地處函 送區公所辦理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展示完竣,大 地處及區公所各保存清晰圖說一份,以供閱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