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會報以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臨時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3-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5點條文;並公告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