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申請案件進行綠建築或智慧建築改善作業之主要項目(以下簡稱改善 項目)如下: (一)建築生態保護。 (二)建築節約能源。 (三)建築廢棄物減量。 (四)建築健康環境。 (五)安全防災監控 (六)物業管理應用 (七)貼心便利服務 (八)基礎設施整合應用 其次要項目及說明如附表一。
- 五、本須知之補助,應由管委會提出申請,並檢附經建管處協助診斷評估 之報告書,或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提出之改善執行計畫報告書;申 請案總經費在一百萬以下且申請單一主要項目者,得由與申請工程相 關並依法領有執業執照之專業技師或開業消防設備師提出改善執行計 畫報告書。
- 六、本須知之補助作業原則如下: (一)申請補助項目五年內不再給予補助,每一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三百萬元為限。補助標的物依法須向各機關申請核准或核備者,應 按各該管規定辦理。 (二)每一社區之補助申請案,依據申請人所提規劃設計費用、改善執行 計畫工程經費及監造完工之費用核給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該建 築物改善作業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其中規劃設計費用及監造完 工費用合計之補助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建築物改善作業之工程經費 之百分之八。 (三)改善作業之工程經費得包含硬體建設及展示設施架設費用,但不包 括後續維護費用,且申請屋頂綠化補助部分需在建築物使用執照範 圍內。 (四)申請補助之改善項目可依需要於年度公告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 十二、改善項目為下列各項之一者得予優先補助: (一)屋頂綠化以新增綠化面積達 10% 以上者優先補助。 (二)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其雨水貯留利用率達百分之八以上。 (三)立體綠化,透水鋪面覆蓋率達基地面積百分之十以上。 (四)節電或節約能源達年平均百分之十以上。 (五)經建管處完成診斷評估作業者。 申請案件經複審審核通過者,依核定順位補助。
- 十三、經核定補助順位者,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改善執行計畫時,應以書 面於公告受理期限內提出變更計畫及說明,並應經本局同意。 未能於核定期限內竣工時,得註明原因向本局申請展延,申請展延 限於核定工期日前十五日內,以一次為限。
- 十四、申請案依核定內容、期限竣工,並報請本局經查核合格者,管委會 應於完成竣工驗收後規定期限內檢附完工報告及請款文件送請本局 審核通過後,辦理請撥款及核銷手續;工程經費應依實際施工明列 工程項目及金額,完工報告及請款文件,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本府。 請款人應以管委會名義提出,並應設有戶名為管委會之專款金融機 構帳戶。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受補助之管委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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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635226700號令修正發布第5、6、12~14點條文及第3點條文之附表一;並自106年3月2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