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須知之補助,應由管委會、管理負責人或受推代表之房屋所有權人 (以下簡稱代表人)提出申請,並檢附經本處協助診斷評估之報告書 ,或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提出之改善執行計畫報告書;未採本處協助執 行之評估診斷報告書申請案補助,且補助總經費達一百萬以上者,需 再由與申請工程相關並依法領有執業執照之專業技師共同簽署改善執 行計畫報告書;持本處協助診斷評估之報告書申請涉及影響建築結構 或人身安全之項目者,本處得另要求檢附具執業資格技師簽署之評估 文件及相關主管單位許可之證明文件,並於竣工時取得使用許可證明 。
- 十二、改善項目為下列各項之一者得予優先補助,其中屋頂綠化為第一優 先: (一)屋頂綠化之新增綠化面積達屋頂可綠化面積百分之十以上。 (二)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達原自來水替代率百分之八以上。 (三)建築物牆面綠化達該向立面二樓以下扣除開口之面積百分之十以 上或透水鋪面覆蓋率達基地面積百分之十以上。 (四)申請項目之節電或節約能源達該項年平均百分之五以上。 (五)於受理補助申請期間,與本府現正推行之建築智慧綠能政策相關 設施。 (六)經建管處完成診斷評估作業者。 申請案件經複審審核通過者,依核定順位補助。
- 十五、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款核撥後三年內不得擅自拆除原核定補助改善項 目,並於三年內應配合本處辦理後續效益評估追蹤、推廣宣導相關 活動、觀摩或會議。 如後續追蹤與原申請不符經限期改善並復原者,本處得要求追加追 蹤效益一年。
- 十八、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支應,總經費以核定竣工撥款年度 之預算額度為限。 本補助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處得於當年度另 行再次公告受理申請。補助金額於公告申請期間用罄,本處即公告 停止受理補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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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北市都建字第11161025991號令修正發布第5、12、15、18點條文;並自111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