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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0-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113307112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 一、本須知依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 點第十二點訂定之。
  • 二、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 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辦理方式如下: (一)部分或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免修(以下簡稱免修課程) 1.申請資格:前一學期(或學年)該學習領域(科目)成績達同年 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七。 2.評量學習領域(科目) (1)國中小: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等領域之相關科目。 (2)高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科目。 3.評量標準:由各校評量小組訂定評量方式及標準 4.學習輔導: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學習領域(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 員共同擬訂個別輔導計畫,加強自學輔導。 (2)各校可妥善利用該科課程免修時間,實施其他學習課程或該科 課程加深、加廣之學習,並應定期追蹤輔導學生學習狀況及提 供必要協助。 (二)部分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 1.申請資格:前一學期(或學年)該學習領域(科目)成績達同年 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七。 2.評量學習領域(科目): (1)國中小: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等領域之相關科目。 (2)高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科目。 3.評量標準:由各校評量小組訂定評量方式及標準。 4.學習輔導: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學習領域(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 員共同擬訂個別輔導計畫,各學期加速之科目、順序、課程調 整措施、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之方式及標準,應於個別輔 導計畫中註明。 (2)各校應定期評量學生加速學習成果,據以分析、檢討或修正其 加速學習之輔導計畫。 (三)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加速) 1.申請資格:前一學期(或學年)部定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 科學領域課程綱要相關學科之平均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 之七。 2.評量學習領域(科目):下列評量學習領域(科目)必須同時申 請。 (1)國中小: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等領域之相關科目。 (2)高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科目。 3.評量標準:由各校評量小組訂定評量方式及標準。 4.學習輔導: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學習領域(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 員共同擬訂個別輔導計畫。各學期同時加速之科目、順序、課 程調整措施、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之方式及標準,應於個 別輔導計畫中註明。 (2)各校應定期評量學生加速學習成果,據以分析、檢討或修正其 加速學習之輔導計畫。 (四)部分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 1.申請資格:前一學期(或學年)該學習領域(科目)成績達同年 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七。 2.評量學習領域(科目): (1)國中小: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等領域之相關科目。 (2)高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科目。 (3)申請部分學科跳級至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習者,需經高一 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實施該科能力評估。 3.評量標準:由各校評量小組訂定評量方式及標準。 4.學習輔導: (1)由家長會同導師、該學習領域(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 員共同擬訂個別輔導計畫。各學期跳級之科目、順序、課程調 整措施,應於個別輔導計畫中註明。 (2)各校應定期追蹤輔導學生學習狀況,並於每次段考時評量學生 跳級學習成果,據以分析、檢討或修正其部分學習領域(科目 )跳級學習之輔導計畫。 (3)若學生須跳級至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習,學校應與高一層 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聯繫,安排學生至該校選修課程之相關事 宜,必要時得請教育局協助。其個別輔導計畫,應由家長會同 導師、該科任課教師、相關行政人員及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 相關人員共同擬訂。 (五)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跳級(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 1.申請資格:前一學期(或學年)部定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 科學領域課程綱要相關學科之平均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 之三。 2.評量學習領域(科目): (1)國小:國語文、數學。 (2)國中:國語文、英語文、數學。 (3)高中:國語文、英語文、數學及社會或自然科學領域之相關學 科。 3.評量標準: (1)國小:個別智力測驗結果達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 上,且評量學習領域(科目)之成就測驗平均成績為高一年級 正一個標準差或前百分之十五以上。 (2)國中:個別智力測驗結果達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 上,且評量學習領域(科目)之成就測驗平均成績為高一年級 正一個標準差或前百分之十五以上。 (3)高中:智能評量或綜合性向測驗結果達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 級九十七以上,且評量學習領域(科目)之成就測驗成績皆達 高一年級平均數或前百分之五十以上。 4.學習輔導: (1)由家長會同導師、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擬訂個別輔導 計畫,跳級學習。 (2)全部學科跳級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 過並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於教育局公函到校後調整其學籍。 (3)修畢該教育階段課程後,學校應發給畢業證書,以參加高一層 級教育階段學校入學或入學考試。
  • 三、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如為未具資優資格者,須先完成本市鑑輔會 認定之資優鑑定評量且達通過標準。其資優鑑定評量內容、通過標準 及鑑定結果採認原則如下: (一)資優鑑定評量內容及通過標準 1.智能評量結果達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2.學科性向或成就測驗達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 上。 (二)資優鑑定結果採認原則 1.資優鑑定評量,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實施,且測驗結果可保留原 教育階段內有效;未達測驗通過標準者,二年內不得再重複申請 鑑定。 2.跨教育階段之資優資格須重新認定。
  • 五、部分學科跳級提早選修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學習領域(科目)課 程者,其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成績考查得參照下列方式辦理之: (一)如未來升學之學校與提早選修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學校為同一 校時,則提早選修學習領域(科目)之成績以其修習成績為其成績 。 (二)如未來升學之學校與提早選修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之學校為非同 一校時,則其提早選修學習領域(科目)之成績由其升學之學校評 量小組自訂之。
  • 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之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 年限,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受理單位:參與個人、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學籍隸屬學校 者,由設籍學校為受理單位;學籍隸屬教育局者,委由教育局指定 之學校為受理單位。 (二)申請資格:依受理單位之相關規定辦理。學生須返回受理單位參加 至少一學期之定期評量並取得相關成績證明,以符合申請資格規定 。 (三)評量學習領域(科目)及標準:依受理單位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學習輔導: 1.參與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由家長會同受理單位相關人員,共同 擬訂個別輔導計畫,加強學生自學及學習輔導。受理單位應定期 追蹤輔導學生學習狀況,定期評量學生學習成果,據以分析、檢 討或修正其學習輔導計畫。 2.參與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由家長會同學生所屬實驗教育 團體及機構之相關人員,並由受理單位提供諮詢及指導,共同擬 訂個別輔導計畫,加強學生自學及學習輔導。前開團體及機構之 相關人員應定期追蹤輔導學生學習狀況,並協同受理單位定期評 量學生學習成果,據以分析、檢討或修正其學習輔導計畫。
  • 七、為鼓勵本市縮短修業年限審查通過學生選修大學課程或利用國際線上 課程學習,學校得函報教育局申請專案補助,項目如下: (一)大學學分費:依學習需求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全額補助學分 費,受補助學生該科成績須達 B- 或七十分以上。 (二)指導教師鐘點費:學生利用免修空堂進行國際線上課程學習(如: 國際線上課程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國外進階預修課程 Advanced Placement、國際學士文憑課程 International Baccalaureate Diploma Programme ),得委請校內教師從旁指導 ,核實申請指導教師鐘點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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