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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第 12 條十二、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實施方式須知,由本 局訂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10-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113307112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