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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0430240900號令修正發布第4、7點條文;並自104年2月26日生效
  •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營業計畫書及電子檔。 (三)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 (四)應備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 相符」。 (五)應備文件不全者,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得駁回其申請。
  • 七、服務窗口 (一)請郵寄或親送服務窗口「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地 址: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1 樓北區;電話:1999(外縣市 02– 27208889)轉 6498、1431;e-mail:teso@mail.taipei.gov.tw 。) (二)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收 文所載日期為準。 (三)相關申請書、表格式請至臺北市民 e 點通網站/業務類別/產業 發展類/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e services.taipei.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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