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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1430178341號令修正發布第2、3、5~7點條文;並自114年3月6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國家政策並輔導臺北市(以下簡 稱本市)具創新、創意及未來發展潛力之未公開發行企業發展,特訂 定本作業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依公司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 (二)前款公司,以非公開發行者為限。
  • 三、推薦原則 由本府推薦之公司,係以經審查認定具有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 潛力者為限。
  •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營業計畫書及電子檔。 (三)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 (四)應備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 相符」。 (五)應備文件不全者,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得駁回其申請。
  • 五、審查 (一)為審查申請案件之專業性與公平性,由產業局邀集專家、學者5人組 成審查小組。 (二)審查委員之消極資格及共同遵守事項,準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股票上櫃申請案聘請專家諮詢及提供諮詢意見作業 要點」第三條及「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共同遵守事項」第二條至 第五條規定,以維護審查委員之公正客觀及獨立性。 (三)由審查委員就營業計畫書之創新創意、研發能力與智慧財產權管理 、市場與競爭優劣勢、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及未來發展潛力等 事項進行審查,同時由各審查委員依據「產業專家對申請登錄創櫃 板公司創新創意評估意見表」,充分說明及評估公司具創新、創意 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等之具體理由,並做出同意或不同意之結論。 審查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即為同意公司具創新創意,反之則否。 (四)為查明公司之實際營業情形,產業局得邀請審查委員、會同相關機 關或逕行派員進行實地查訪。 (五)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產業局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具 創新創意之公司由本府出具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 六、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受推薦單位 3 年內應配合產業局辦理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發表。 (二)受推薦單位未經本府書面同意,不得以「臺北市政府」、「臺北市 政府產業發展局」或類似之推薦名義,作為募款、業務推廣、經營 績效、獲利保證、宣傳或其他非核定用途之行為。 (三)依本作業須知核定之推薦處分,得載明下列附款:「受推薦單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產業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推薦處分,並副知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檢送之申請文件、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 事。 2.實際營業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落差。 3.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終止輔導作業、公告終止 登錄創櫃板、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違反本作業須知或相關 法令規定之情事。」 (四)受推薦單位自收受本府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起 90 日內未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推 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失其效力。
  • 七、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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