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經本局商請提起消費團體訴訟:按審級補助。其補助金額,應衡量 提起團體訴訟所需之裁判費、郵電費、交通費、學者專家諮詢之出 席費、資料影印費及鑑定、調查等必要費用及律師報酬,並依本局 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決定補助金額。 (二)與本局合辦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活動或共同編印消費者保護教育文 宣或書刊:合辦雙方約定之分擔費用。 (三)以臺北市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為對象,辦理消費者保護教育或宣導 活動:辦理教育或宣導活動所需費用。 前項補助額度,以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本局當年度辦理補助預算額 度為限。 申請案曾依本辦法獲准補助者,不再就同一事項或活動核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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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6-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北市法服字第1143014295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溯自114年3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