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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6-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保字第1086021819號令修正發布第4、5、8點條文;並自108年6月20日生效
  • 四、法務局核給本須知申請案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經執行機關或法務局商請提起消費團體訴訟之補助,採按審級補助 ;其補助金額,應衡量提起團體訴訟所需之裁判費、郵電費、交通 費、學者專家諮詢之出席費、資料影印費及鑑定、調查等必要費用 及律師報酬,並依各執行機關及法務局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決定補助 金額。 (二)前款律師報酬採酌予補助,各審級補助金額,依申請團體起訴時讓 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費者人數區分如下: 1.二十人至九十九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2.一百人至四百九十九人者,最高補助二十五萬元。 3.五百人以上者,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三)與執行機關或法務局合辦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活動或共同編印消費 者保護教育文宣或書刊,為合辦雙方約定之分擔費用。 (四)以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為對象,辦理消費 者保護教育或宣導活動,為辦理教育或宣導活動所需費用。但單一 活動補助金額,最高以所需費用二分之一為限。 (五)前四款之規定有關申請團體之補助款額度,係以本市議會審議通過 之補助款預算額度內為限。
  •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時間:申請團體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提出申請, 但申請團體如係經執行機關或法務局商請提起消費團體訴訟者,不 在此限。 (二)申請團體符合獎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者,應於辦理活動前,檢附下 列文件三份向法務局提出申請,由法務局進行書面審查: 1.經執行機關或法務局商請提起消費團體訴訟者,應填具申請補助 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及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二)。 2.與執行機關或法務局合辦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活動者,應填具申 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及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四 )。 3.與執行機關或法務局共同編印消費者保護教育文宣或書刊,應填 具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五),及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 件四)。 4.以本市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為對象,辦理消費者保護教育或宣導 活動,應填具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六),及經費概算表 (格式如附件七)。 5.登記或立案及現任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6.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必要資料。
  • 八、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團體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 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 、執行期間及進度時,除應詳述理由外,並應依其申請之事由分別 適用獎補助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程序 辦理。 (二)申請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三)申請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並於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五 年內,不接受其補助之申請: 1.檢送之計畫資料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2.未依計畫或約定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 3.未經法務局之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四)申請團體辦理結案應檢送工作成果報告書三份(其內容應包含各項 業務辦理情形、自我成效評估及滿意度調查)至法務局。 (五)申請團體經核准補助消費團體訴訟之必要費用或律師報酬者,於訴 訟終結後,除前款工作成果報告書外,尚應檢送法院確定判決書影 本及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之辦理情形至 法務局。必要時,法務局得與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確認申請團體 交付賠償之辦理情形。 (六)前五款所定情形,必要時由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 室會同會計室指派業務相關人員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執行督導及考核 ;如有需要得另邀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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