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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3-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3643535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103年10月7日起生效
  • 四、檢舉案件經依建築法裁處罰鍰且案情有致人員損傷者,檢舉人得於罰 鍰全數收繳確認後,領取實收罰鍰數額百分之五十,並依所得稅法規 定於給付時按獎金金額扣繳百分之二十稅款。 同一案件未改善經多次裁罰者,第二次以後之裁罰,不再發給獎金。 第一項罰鍰因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受處分人尚未繳納 全數罰鍰,暫不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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