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管理機 關)辦理經管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分配更新後房地,以維 市產權益,並增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四、管理機關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及都更處理原則第七 點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並按應有之權利價值參與分配 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者,應依下列規定申請分配: (一)實際申請分配之權利價值總值,以不超過應分配權利價值為原則。 (二)市有土地總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以申請分配獨棟或具獨立 出入口之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為原則,並要求實施者 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 (三)申請分配之位置,應遠離嫌惡設施及避免選取與上、下層用途別不 同之樓層,並依下列順序辦理: 1.集中。 2.邊間。 (四)更新後建築物為商用辦公處所、店舖與住宅混合使用者,除有公用 需求外,優先申請分配住宅為原則。 (五)申請分配時,應併申請分配同基地位置、數量及近地面層之停車位 。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定車位總數原即不足者,不在此限。 市有不動產依第二點第一項及前點規定參與都市更新者,管理機關申 請分配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五、各管理機關申請分配之意見應簽報本府核定後,於申請分配期限內函 告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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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財開字第11030271601號令修正發布第1、4、5點條文;並自110年9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