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承主任委員之命,協助辦理本會業務,執行秘書由 本局醫護管理處處長兼任,幹事由本局所屬人員中派兼之。 本會下設醫療爭議調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協助辦理醫療爭議調處事宜。本小組置 委員二十至三十人,由本局聘任之,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委員中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消費者團體代表應占二分之一以上。本小組委員為無 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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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34
臺北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醫護字第104306808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