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市各醫療機構管理。提高醫療服務品質, 保障病患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特依據醫療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設臺北市政府醫事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除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外,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不具民 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薦,陳請局長聘派之 ,任期皆為二年。 前項委員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應親自出席;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 四、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 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代理之。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承主任委員之命,協助辦理本會業務,執行秘書由 本局醫護管理處處長兼任,幹事由本局所屬人員中派兼之。 本會下設醫療爭議調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協助辦理醫療爭議調處事宜。本小組置 委員二十至三十人,由本局聘任之,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委員中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消費者團體代表應占二分之一以上。本小組委員為無 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34
臺北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醫護字第104306808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