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發辦卡服務窗口受理或代收申請案件時,應查審驗及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須填妥申請書(附件一),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辦服務 項目所需繳驗之相關證明文件,未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或服務窗口無 法驗證申辦資格者,不予受理或代收該項申請案件。 (二)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須攜帶申請人之委託書(附件二)及申請 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如未滿二十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並代為辦理。 (四)申請人符合任一發辦卡機關規定之免費發卡資格,皆得申請發辦台 北卡,並核發已申請(含新申請)之服務中交通補助項目最優惠身 分之卡證。 (五)申請人自持辦理之悠遊卡,須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認可之一代或 二代悠遊卡,其卡面圖案字樣需保留悠遊卡規定資訊(如外觀卡號 、卡證原生身分別、悠遊卡 LOGO、客服專線)。 (六)申請人自持一代悠遊卡辦理登錄台北卡,僅開放至民國 104 年 1 2 月 31 日止,逾時將不得受理或代收申請案件。 (七)用於登錄台北卡之悠遊卡,其悠遊卡卡面可觀資訊須與申請人身分 相符,且悠遊卡身分別須與申請人已申請(含新申請)之服務中交 通補助項目最優惠身分相同。 (八)申請人之台北卡如遇有滅失、遺失或被竊之情事,得填妥卡片更換 申請書(附件三)進行換卡作業,惟不得違反第三款至第七款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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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3001
臺北市政府台北卡服務推廣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資應字第1043001940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之附表一;並自104年2月1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