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台北卡使用規範如下: (一)台北卡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如有違反者,本府得不予提供台北卡 各項優惠及服務功能。 (二)每人限持有 1 張台北卡,若有遺失或毀損,得依各發辦卡機關規 定辦理補發或另持一代或二代悠遊卡重新換卡。 (三)凡屬一代或二代悠遊卡且卡面資訊、卡證身分別與申請人身分符合 者,皆可註記成為台北卡,但愛心陪伴卡、敬老替代卡、愛心替代 卡及曾註記為台北卡之卡片,不在此限。 (四)本府得定期進行服務資格查核,如有資格不符,得中止該服務,並 不另行通知;中止之服務如有未兌點數,則先停止服務,待點數兌 畢或逾期後再中止;服務業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機關規定辦理。 (五)民眾可主動申請中止服務,各發辦卡機關亦可依其業務法規規定, 主動中止不符合規定者之服務;若因服務中止導致持卡人身分與卡 證身分別不符合時,該卡將失其悠遊卡身分別優惠或鎖卡;遭鎖卡 之卡片,其儲值金餘額返還作業交由悠遊卡公司協助處理。 (六)服務業管機關所發之卡證如另有提供補助相關點數者,依該機關相 關使用規定辦理,不得用於台北卡集點兌換活動。 (七)台北卡提供線上操作功能包含線上申辦功能、卡片狀態查詢、服務 狀態查詢、線上掛失、集點兌換歷程查詢及台北卡相關訊息通知, 持卡人得透過已連結台北卡帳戶之網路市民帳戶進行使用;未進行 連結之台北卡帳戶者,如無法使用上述功能而致權益遭受損害則須 自行承擔。 (八)持卡人持有之台北卡如遇有滅失、遺失或被竊之情事,應立即以網 路或臨櫃向本府辦理台北卡點數(以下簡稱台北點)止付作業,並 依悠遊卡公司規定辦理掛失手續;持卡人須承擔自辦理掛失確認後 3 小時內之悠遊卡儲值金損失;民眾所持悠遊卡如未辦理「記名登 記」者,遇有上述之情況時,悠遊卡公司將不受理掛失停用及餘額 返還服務。
- 六、發辦卡服務窗口受理或代收申請案件時,應查審驗及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須填妥申請書(附件一),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辦服務 項目所需繳驗之相關證明文件,未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或服務窗口無 法驗證申辦資格者,不予受理或代收該項申請案件。 (二)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須攜帶申請人之委託書(附件二)及申請 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如未滿二十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並代為辦理。 (四)申請人符合任一發辦卡機關規定之免費發卡資格,皆得申請發辦台 北卡,並核發已申請(含新申請)之服務中交通補助項目最優惠身 分之卡證。 (五)申請人自持辦理之悠遊卡,須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認可之一代或 二代悠遊卡,其卡面圖案字樣需保留悠遊卡規定資訊(如外觀卡號 、卡證原生身分別、悠遊卡 LOGO、客服專線)。 (六)用於登錄台北卡之悠遊卡,其悠遊卡卡面可觀資訊須與申請人身分 相符,且悠遊卡身分別須與申請人已申請(含新申請)之服務中交 通補助項目最優惠身分相同。 (七)申請人之台北卡如遇有滅失、遺失或被竊之情事,得填妥卡片更換 申請書(附件三)進行換卡作業,惟不得違反第三款至第七款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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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3001
臺北市政府台北卡服務推廣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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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資應字第10430181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6點條文;並自104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