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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就字第113605787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4點條文;並自113年3月8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到場說明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到場說明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 理辦法第十一條之到場說明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四、到場說明之聽取,於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平等工作會(以下簡稱本 會)中由全體委員聽取,或由本會主席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指定 場所為之;承辦人員應製作紀錄,記載到場說明之日期、時間、地點 、出列席人員及說明摘要等事項附卷。 參加前項程序之人員,非經主席或指定委員許可,不得錄音、錄影或 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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