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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3-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3)北市民治字第10333450600號函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四、鄰長交通補助費按當月在職日數計算。但鄰長因解聘、辭職或死亡喪失身分時,當月在 職日數半個月以內者,補助半個月,超過半個月者,補助全月。 依前項規定補助半個月之鄰長,應返還溢領之交通補助費。
  • 五、本作業規範補助經費,如遇特殊業務需要有不足之情形,得由原預算相關獎補助及損失 項下調整支應,惟經臺北市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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