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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5)北市民治字第105316184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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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3)北市民治字第10333450600號函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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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3)北市民治字第10331151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2-03-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5)北市民治字第105316184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