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對鄰 長交通補助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提升補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有限資源,特訂定 本作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補助對象為依臺北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由各區公所遴聘之鄰長。
- 三、鄰長交通補助費,其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新臺幣 2,000元,配合年度預算辦理。
- 四、鄰長交通補助費於里長任期屆滿或重新改選時,按當月在職日數計算。但鄰長因解聘或 辭職時,當月在職日數半個月以內者,補助半個月,超過半個月者,補助全月;鄰長死 亡時,補助全月。 依前項規定補助半個月之鄰長,應返還溢領之交通補助費。
- 五、本作業規範補助經費,如遇特殊業務需要有不足之情形,得由原預算相關獎補助及損失 項下調整支應,惟經臺北市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 六、各區公所應於每月月底編造鄰長交通費補助清冊,辦理經費支付及核銷作業。
- 七、各區公所應不定期督導辦理本補助業務之執行情形,其執行成效本局得列為年度民政業 務考核依據。
- 八、本作業規範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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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5)北市民治字第105316184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