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臺北市創新實驗室(以下簡稱本空間)提供使用之範圍、用途、時間 及申請如附表。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21
臺北市創新實驗室收費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科字第1043020220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之附表;並溯自104年2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