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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科字第105334242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5年11月2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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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科字第1043020220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之附表;並溯自104年2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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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科字第104301900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4年2月17日生效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4-04-3021
(廢) 臺北市創新實驗室收費基準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科字第105334242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5年11月2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