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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8-4014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4134700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
  • 第 1 條
    本標準依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5 條
    課業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 學分費:以十八小時為一學分,每一學分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但 經報請教育局核准者,每一學分得逾新臺幣一千元。 二 旁聽費:每門課程每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每一學分費逾新臺幣一千 元之課程,其旁聽費以每一學分費與一千元之比值及上開旁聽費金額 之乘積計收之。 期中入學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收取學分費,但應扣除已繳納之旁聽費。 社區大學得至多開放前兩週課程為免費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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